各市(地)、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二00三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