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个人取得农业特产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个人取得农业特产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二00三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