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产权人重新购房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3〕1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产权人重新购房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