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机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机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二00三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