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所得税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2003〕10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二00三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