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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晋地税税二发〔2002〕5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8-05
【字体: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8号)转发给你们,其中,我省规定:保险营销员每月营销费用扣除比例为25%,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二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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