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家庭或几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饲养业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家庭或几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饲养业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十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