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1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建设临时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上反映。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