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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长治市公路建设拆迁安置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晋地税农发〔2000〕1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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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城建部门征用土地用于道路建设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长地税农发〔2000〕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公路建设用地范围问题的批复》(财农税字〔1992〕33号)规定,公路建设(含城市道路拓宽延伸)引起的拆迁安置用地不在公路低限征税范围。据此,你市城乡建设局征用常青公司22.54亩菜地用于拆迁安置用地,应按当地适用税额缴纳税款。

此复。

二〇〇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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