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速公路配套设施建设占用耕地适用耕地占用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1〕9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二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