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规定,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决定:全文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存量房评估办法〉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修订);废止《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优化房地产结构助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修订)第二条第五项。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8月2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本《公告》出台的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精神,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工作,确保税收执法依据的合法、准确,制定本公告。
二、本《公告》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全文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存量房评估办法〉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修订)。
(二)废止《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优化房地产结构助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第2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修订))第二条第五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