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8/2019年榨季机制糖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政策解读稿
根据《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发布)和《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在广西制糖行业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定期调整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经商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糖业发展办公室,决定调整2018/2019年榨季机制糖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2018/2019年榨季机制糖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解读如下:
一、公告明确了制糖行业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调整时间为2018/2019年榨季,具体为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制糖企业购进糖料蔗生产机制糖。
二、公告明确了纳入调整范围的企业是2018/2019年榨季,已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制糖企业实现生产经营的。停产、注销的制糖企业不纳入调整范围。
三、公告确定了2018/2019年榨季,制糖企业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调整为机制糖(每吨)甘蔗单耗数量8.63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