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77号)文件规定,经省政府同意,我省部分商品储备企业(详见附件)享受以下税收政策:
一、对列名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对列名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公告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公告2019年第77号的规定执行。
附件:山西省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doc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1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