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3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继续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继续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