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函发〔1997〕4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国家税务局在97年11月对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认真核对,经核对帐票相符后。县级局对库存的作废专用发票要造册登记(一式两份,地县各留存一份)交回地区,由地区统一装箱封存,妥善保管,待98年下半年适当的时候统一交回省局,集中销毁。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