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国税函〔1997〕3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