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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晋地税流字〔1997〕3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9-02
【字体: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国税函〔1997〕3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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