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级企业的减免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币地方税务局审批确定”的精神,减免税的审批权限仍按晋地税所字〔1995〕4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将省局《山西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管理试行办法》中附表二“企业所得税减免登记底册”备注栏前加“金额、用途”两栏。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填报《企业减免项目表》(报表省局将统一印制),各地、市请于每年5月25日前将该表同汇算清缴年报一并上报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