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