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税函发〔1997〕4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批复(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