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山西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晋国税所发〔1997〕5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10-08
【字体: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7〕4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抄件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97年8月22日 国税函发〔1997〕472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工业企业销售折扣在所得税前如何扣除的请示》(鄂国税发(1997)28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二、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贷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