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日明确为:
一、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即4月底。
二、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的印日为汇算清缴结束日。
三、以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日如遇公定节假日时可顺延。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批复(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