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明确以下几点,请一并贯彻执行。
1.一般纳税人年审对象为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已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专用章 ”(附件1)由地、市国税机关按总局要求刻制,并在98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工作中启用。
3.对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企业,仍使用省局统一印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类别证书》和资格年检合格证。总局规定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附件2)届时由省局统一印制使用。
4.各地在年审工作结束后,于6月底前上报年审情况报告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统计表》(附件3)。
5.据各地反映,省财政厅、省国税局晋财预字〔1998〕19号文在实际执行中有一定难度。省局意见,各地可结合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第五条
、第六条规定精神一并贯彻执行。
对一些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特殊企业,确需保留的,由县级税务机关批准,报地、市局备案。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