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60号)《关于贫困县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贫困县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