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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所发〔1998〕66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8-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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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国家税务局i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市国税局从接文之日起,对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认定,凡用国有资产投资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以及在企业改组、改制中,有国有资产投入的其他经济性质的多种经营企业,均由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进行征收管理,在一九九八年,税款分别由太原铁路分局多经处、大同铁路分局多经处、临汾铁路分局多经处汇总后,向铁路分局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缴纳,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二、对实行铁路工效挂钩的多种经营企业,其工效挂钩指标均由省国税局会同铁路有关部门层层分解下达到企业。对没有经省国税局分解下达工效挂钩指标的企业,一律按统一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扣除。

三、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的管理机构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均实行预决算管理,由省国税局按有关规定按年进行审批。未经省国税局审批的,其所属企业上交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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