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当前,欠税居高不下,严重制约着税收收入的稳步增长和全年任务的圆满完成。
欠税问题不仅引起税务部门的高度重视,而且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普遍关注,加强欠税综合治理,防止新欠,压缩旧欠,刻不容缓。现将晋政办发明电〔1998〕80号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补充规定以下几条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清欠工作的组织领导,提高清欠认识。
欠税不仅是一个税收问题,更重要的是一个社会问题。各级国税机关务必要将清理控制欠税作为组织收入的强有力保证,要将欠税清理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好、抓实、抓出成效,圆满完成省局年初既定的新欠不发生,旧欠清理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目标。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预字〔1998〕125号“关于下达1998年欠税控制指标及清欠工作要求的通知”,明确规定对没有实现清欠控制目标又没有完成税收收入任务的地区,财政部将扣减对地方的财政返还。因此,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到清欠工作的重要性,确定一名局领导具体负责清欠工作,加强清欠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清欠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积极取得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综合治理,形成清欠合力。
清理欠税,离不开党政部门的支持和银行、公检法司等部门的配合。各级国税机关要定期、不定期地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欠税情况。区别不同企业不同情况,分别清缴欠税。对欠税久拖不清,纳税不积极的企业,要与商业银行联系,按法定程序强行扣缴税款;对由于资金原因扣缴规定无法执行的,要争取由党政部门出面,公检执法司等部门配合,采取扣押、查封、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强化执法刚性,依法清缴欠税;对货款回笼不畅、但产品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要与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银行等部门联系,帮助企业催收货款,向银行贷款,盘活流动资金,积极清理欠税。
三、加强对欠税企业的跟踪监控,加大税收执法力度,及时足额清缴欠税。
在纳税人纳税意识比较淡薄,税收征管手段相对落后的情况下,欠税清理必须责任到人。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发挥专兼职税源控管联络员的作用,加强对欠税企业,特别是欠税大户、欠税改制企业的跟踪监控,督促企业及时清缴欠税。清理欠税时,要严格执行滞纳金加收制度,对今年形成的新欠税款(批准缓缴的税款除外)一律加收滞纳金,彻底消除企业“欠税有理”、“欠税有利”的思想;对申请缓缴的税款,要严格按照晋国税征发〔1998〕32号通知规定的审批程序与权限办理批援手续。
不属于批援范围的一律不得批援;逾期未缴的从批缓期限届满次日起,严格加收滞纳金,并责令企业限期缴纳。
四、进行清欠考核,建立奖惩机制。
对欠税清理工作进行考核,年初已列入各级国税机关的工作目标责任制。财税字〔1998〕125号通知规定,清欠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考核“两税”及其他中央税欠税清理情况;地方财政厅、税务局负责考核本级税收欠税清理情况。同时下达了我省国税系统今年欠税控制目标。各级国税局一定要将清欠指标落实到人、落实到户,确保清欠目标的圆满实现。对欠税核算与上报不实、滞纳金加收不到位、擅自批准税款援缴的单位或个人、要进行责任追究。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