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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关于对使用新疆棉生产的出口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税字〔1998〕5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8-05
【字体: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字〔1998〕117号)《关于对使用新疆棉生产的出口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使用新疆棉生产的出口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

一九九八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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