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字〔1998〕117号)《关于对使用新疆棉生产的出口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使用新疆棉生产的出口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
一九九八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