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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的通知


晋地税所发〔1998〕4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8-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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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文第六章 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第五十条 “企业清产核资中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投资损失、亏损弥补等的税收、财务审批权限”仍按晋地税所字〔1997〕第42号和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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