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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做好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


晋地税所发〔1998〕4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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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认真做好对上市、非上市股份制公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集资企事业单位及股份合作制企业等派发股息、利息、红利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是严格税收征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重要措施,希望各地根据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工作:

一、高度重视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截止1997年底,我国上市股份制公司已达745家,投资者总数(股东帐户数)为3331万户,总股本达1 771亿元,市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23.4%,我省上市股份制公司也达到15家,16种股票;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明显提高。与此相适应,股份制企业进行股息、红利性质的收入分配也不断增多,1997年全国有630万人次就利息、股息、红利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14亿元,我省1997年有30万人次就利息、股息、红利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4870.6万元,成为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税源,表明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已成为个人所得税的重要应税项目。因此,各地要充分重视这笔税源,采取措施,把工作做细、做实,切实搞好征管。

二、清理检查分红、派息征税情况。今年1-6月,全省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共计55,447人次,比上年同期减少了38%,征收金额2,0 71万元,仅比上年同期增长了0.5%;说明一些地方对该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还未到位,造成税源流失。省局要求各地认真分析征管不到位的原因,堵塞漏洞,对本地区的上市、非上市股份制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集资单位、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分红派息及征税情况全面清理检查,对具有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也要加强征收管理,及时掌握税源动态。

三、强化代扣代缴工作。各地税务机关一定要紧紧抓住代扣代缴这一环节,督促代扣代缴义务人严格依法履行扣缴税款义务。从当前实际看,还应着重对城市信用合作社在改组为城市合作银行时个人股评估增值部分、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转增股东注册资本和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到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纳税义务人个人名下,纳税义务人随时可以提取等各类情况的监督管理,以公平税负,保证个人所得税税款足额入库。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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