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8〕2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通信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通信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