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06号)《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各地、市国家税务局要认真按照本规程和晋国税所发〔1998〕43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清产核资中资金核实工作安排的通知》要求,抓紧时间,扎实工作,确保质量,按时上报《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和资金核实工作总结。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