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外经贸委(局):
为了规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保障国家税收入,维护进出口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和外经贸部根据有关法规,联合下发了“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1号),现将此文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并通知如下:
一、“国税发〔1998〕91号”文的下发,是国家为维护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秩序,加强对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
二、省内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货运代理公司(经外贸部批准,已领取货运代理批准证书并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货代企业))必须使用统一货代发票。
三、凡申请领购货代发票的货代企业,必须持有省外经贸厅开具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通知单》以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到当地地税机关办理申请领购货代票事宜。
四、货代企业从事国际航空快递业务的,暂不使用统一货代发票,可继续使用原税务机关核准的发票。
五、货代发票由省地方税务局集中统一印制。货代发票需求量,由各地市地税局提前上报用量计划,以便安排印制。
六、货代企业应按照国家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不得将货代发票买卖、转让给非法贷代企业。一经发现,上报国家外经贸部收回其批准证书。
附件:
1.山西省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名单
2.国税发〔1998〕91号文件
附件1:山西省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名单
一、中国外运山西公司
二、天津中远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
三、太原津港国际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
四、山西航空服务公司
五、天津宏达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太原分公司
六、山西恒达进出口货物储运有限公司
七、山西辉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6月16日 国税发〔1998〕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外经贸委(厅局):
为了规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代发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批准,并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货代企业)必须使用货代发票。
二、凡申请领购货代发票的货代企业,必须凭税务登记证件和外经贸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并持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政府主管部门开具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通知单》(规格、式样附后),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领购货代发票事宜。
三、货代企业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向委托人收取款项时,必须按照运费及其他收费项目分别逐项列明开具货代发票。货代发票必须使用计算机填开,手写无效。不符合规定的货代发票不得作为财务结算凭证,任何单位、本人有权拒收。
货代企业从事国际航空快递业务,暂不使用货代发票,继续使用原税务机关核准的发票。
四、货代发票采用无碳复写纸印制。使用中英文两种文字。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为记帐联,印色为蓝色;规格240×140(mm)。货代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按照全国统一防伪措施集中印制(货代发票票样附后)。
五、货代发票自1998年7月1日开始启用,各地旧版发票可延续使用到1998年12月31日。
六、货代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保管、使用发票,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按期报送发票领用存报告表。
七、各级外贸、税务机关要密切配合,加强对货代企业的管理工作,促使货代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附件:
1.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票样(一至三联)(略)
2.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通知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