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19号)《关于中外合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