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各出口企业: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16号)《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