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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先征后退”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所发〔1998〕109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8-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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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8〕432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精神,为了平衡出口企业税收负担,促进公平竞争,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出口货物退税的政策规定,现对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几个问题明确如下:

一、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销售额(包括出口销售额)超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根据山西省国家税务局晋国税流发〔1998〕4号文件要求:“即从事工业生产的,年度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下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的,其1997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一律不得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出口免税,继续执行“先征后退”的出口退税政策。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生产销售国际中标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39号)第一条 关于进料加工货物出口后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的规定,仅适用于199 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加工或委托加工后出口的货物,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23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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