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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晋地税所发〔1998〕46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8-08-21
【字体: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各级参与企业改组、改制,掌握清楚企业改组、改制的具体形式。对改组、改制前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进行办理,预防企业通过改制,使应缴国家的税收“悬空”。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应及时向省局报告。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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