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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申报纳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8〕4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8-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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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加大征管执法力度、规范征管执法程序,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根据《征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就纳税申报和逾期纳税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纳税申报管理。

(一)对已办理税务登记且长期(三个月以上)不申报的纳税人,征收部门一律先按非正常户进行处理,再转稽查部门查实。

(二)列入非正常户处理的纳税人不再统计在正常申报户考核范围。

(三)对正常应申报纳税人未在规定的申报期内申报的,申报受理部门要及时下达《税务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并分别不同情况,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作如下处理:

1.在限期内改正的。对实行建帐核算的纳税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2.在限期内仍未改正的。对实行建帐核算的纳税人,处以5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直接下达《应纳税额核定通知书》实行核定征收。

二、逾期纳税处理。

(一)对纳税人未在规定的纳税期内缴税的,征收部门要及时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其缴纳,并严格按规定从税款逾期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二)对纳税人在限期内仍未缴纳的,要及时向其开户金融机构送达《扣缴税款通知书》,由开户金融机构扣缴应纳税款。

(三)若开户金融机构在限定的扣缴税款期限内无法实现扣缴税款,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按规定程序采取扣压、查封、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

三、各级国税机关,特别是一线征收单位,在日常征管工作中,要认真贯彻落实《税收征管业务规程》,在规范征管程序的同时,要严格执法,不拘私情,如有违犯,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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