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发票管理,规范行业发票使用行为,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统一使用省国税局批准印制的行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99年1月1日起,原则上取消行业发票,用现行普通发票代替。确需使用行业发票(听年普通发票样本以外的发票)的,由用票单位镇制“印制行业发票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见附件一),主管税务机关加注意见后,逐级上报省级主管部门,由省级主管部门报省国税局审批印制。
二、1999年1月1日起,各行业、各部门未按上述规定审批印制的各类行业发票一律停止使用。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行业发票的管理,一要把好审批关,二要定期检查用票使用情况,逐步健全行业发票管理制度。
四、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不准违反规定印制、使用行业发票,一经发现,要严格按照《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