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汇报。
“通知”第四条 第一款所称“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以下简称“反馈单”),由各地、市局依照总局提供的式样,统一使用B5纸张,名称字体使用黑体三号,其余字体使用楷体四号的要求印制使用“反馈单”,省局不再统一印制。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