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各地、市煤运分公司,各出省口煤焦管理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煤焦管理站的管理,我省决定统一印制“山西省公路出省口煤焦管理站普通发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出省口煤焦管理站统一使用“山西省公路出省口煤焦管理站普通发票”(限额仟元),该票原则上微机开具,不能使用微机开具的,可手工开具,手工票与电脑票样式同(式样附后)。
二、“山西省公路出省口煤焦管理站普通发票”中的“价差”指挂牌价与营业站或煤矿销价的差额:“量差”包括在出省站补收的能源基金、专项维简费、生产补贴款等价外费用。
三、“山西省公路出省口煤焦管理站普通发票”由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监制,各主管税务机关发放和管理。
四、“山西省公路出省口煤焦管理站普通发票”从1998年11月份起执行,原公路出省口煤焦管理站使用的同类票据同时废止。
附件:山西省公路出省口煤焦管理站普通发票(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