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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煤炭运销总公司
关于印制山西省公路出省口煤焦管理站普通发票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8〕47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8-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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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各地、市煤运分公司,各出省口煤焦管理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煤焦管理站的管理,我省决定统一印制“山西省公路出省口煤焦管理站普通发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出省口煤焦管理站统一使用“山西省公路出省口煤焦管理站普通发票”(限额仟元),该票原则上微机开具,不能使用微机开具的,可手工开具,手工票与电脑票样式同(式样附后)。

二、“山西省公路出省口煤焦管理站普通发票”中的“价差”指挂牌价与营业站或煤矿销价的差额:“量差”包括在出省站补收的能源基金、专项维简费、生产补贴款等价外费用。

三、“山西省公路出省口煤焦管理站普通发票”由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监制,各主管税务机关发放和管理。

四、“山西省公路出省口煤焦管理站普通发票”从1998年11月份起执行,原公路出省口煤焦管理站使用的同类票据同时废止。

附件:山西省公路出省口煤焦管理站普通发票(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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