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8〕5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