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石化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关于山西省石油总公司交接的协议(副本)》的资产划转之日,从1998年1月1日起,上划的山西省石油总公司和下属各级石油公司及其加油站以及有关企业(以下简称石油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各级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石油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全额就地上缴中央金库。
二、从1998年1月1日起,石油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年度财务决算,按时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石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和纳税地点。1998年暂以山西省石油总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纳税人所在地汇总缴纳,1999年及以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和纳税地点另行确定。各地、市、县国税局要澄清管户,认真做好石油企业所得税的监管工作。
四、各地、市、县地税局、国税局要认真做好上划石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交接工作。省石油总公司企业所得税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将此项工作移交给太原市国税局征收管理。各级国税机关要在接收过程中切实做好征收管理的基础工作,并逐步规范石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