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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关于编报1998年度银行汇总会计报表的通知


晋国税所发〔1998〕12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11-12
【字体: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财会字〔1998〕37号《关于编报1998年度银行汇总会计报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周知。

附件:财政部关于编报1998年度银行汇总会计报表的通知


1998年10月15日 财会字〔1998〕37号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华夏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做好1998年银行年度汇总会计报表的编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8年银行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在我部《关于印发〈1997年度银行汇总会计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的通知》(财会字〔1997〕39号)所规定的格式和编报口径的基础上作如下调整:

(一)在“资产负债麦’上作如下变动:

1.将“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项下的“其中:抵押贷款”项目改为“其中:抵押、质押贷款”项目。

2.在补充资料中增加“2.质押品”项目,相应“2、委托贷款”项目改为 “3、委托贷款”项目。

(二)在“损益明细表”上作如下变动:

将“十八、营业外支出”中“4、捐赠支出”项下增加“其中: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项目,项目顺序号顺延。

(三)在“主要指标表”上作如下变动:

在“一、工资总额”项下增加“4、年末离退休职工人数”项目。

(四)在“应收利息情况表”上作如下变动:

将栏次中的“一年以内”、“一年以上两年以内”两栏相应改为“半年以内”、“半年以上一年以内”。

二、1998年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分别布置。各银行总行应当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银行年度汇总会计报表的要求,布置所属单位的年度会计报表。

三、银行所属单位应当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时间,向上级行报送年度会计报表;各银行总行应当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年度汇总会计报表格式和要求,汇总所属单位的年度会计报表,于1999年4月底以前上报财政部。

四、各银行总行向财政部报送年度汇总会计报表时,应同时报送财务情况说明书和业务状况表。

五、财务归口地方财政部门管理的银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银行年度汇总会计报表的要求,布置所属银行的年度会计报表,并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年度汇总会计报表格式和要求,汇总所属银行的年度会计报表,于1999年4月底以前上报财政部,并同时报送财务情况说明书和所属银行的业务状况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应详细说明资本公积本年增加、本年减少各项目的情况。

六、银行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在向财政部报送的同时,还应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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