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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屠宰屠宰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晋地税特发〔1998〕9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8-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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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1996年我省实行了“定点屠宰,统一纳税”的办法后,为加强屠宰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定点屠宰场(点)屠宰税已成为屠宰税征收的重点税源,几年来屠宰税收入高速增长,为确保地方财政收入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今年以来,部分地方定点屠宰工作出现了一些问题,直接影响到屠宰税的征收管理。为了继续做好“定点屠宰,统一纳税”工作,提高定点屠宰场(点)屠宰税的征管水平,做到应收尽收,促进收入的增长,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取得当地领导支持,搞好“定点屠宰,统一纳税”工作。各级地税部门要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屠宰税征收工作,引起领导的重视。没有实行定点屠宰的地方,要同有关部门一起积极向当地党政领导反映,争取尽早实行定点屠宰;已实行定点屠宰的地方,要及时发现定点屠宰工作中的问题,协助有关部门及早解决。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帮助定点屠宰场(点)建立健全帐簿,加强财务监督和管理,防止因财务混乱造成屠宰税的偷逃现象发生。同时,基层税务(科)所要建立健全以自然村或定点屠宰场(点)为单位的屠宰税税源底册,强化税源管理。

三、加大稽查力度,堵塞税收流失漏洞。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一些经营单位和个人将私居监宰的生肉直接送往宾馆、饭店、食堂、招待所等肉食消费单位,形成屠宰税的流失漏洞,此现象已成蔓延趋势。因此,各地、市、县税务机关一方面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定点屠宰的管理,加大对宾馆、饭店、食堂、招待所使用肉食的检查,堵塞私屠滥宰偷逃屠宰税的销售渠道;另一方面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对非定点屠宰场(点)的稽查力度,对屠宰牲畜不申报或少申报的经营单位及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予以从重处罚,同时要继续抓好协税护税组织的建设,堵塞税收流失的漏洞。

四、做好屠宰税税额的调整工作。目前,各地基本实行定额征收,但存在定额不一致的问题。在个别地市,县与县之间,定额相差较大,致使纳税人税负不公、意见较大。因此各地、市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对于定额不合理的及本地区各县、市之间定额相差较大的,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测算调整,做到税负合理、公平。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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