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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电力公司
关于加强山西省电力销售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8〕57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8-12-05
【字体: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山西省电力公司各供电分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发票管理,规范电力销售行为,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将山西省电力销售普通发票管理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票管理山西省电力系统收取电费所需普通发票统一使用由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原电力系统自行设计印制的电费收据和其他杂项收据同时废止。

二、发票式样山西省电力系统收取电费的电脑版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力发票)共四种:即“山西省电力公司电力销售普通发票(居民)”、“山西省电力公司电力销售普通发票(分期付款)”、“山西省电力公司电力销售普通发票(杂项)”、“山西省电力公司电力销售普通发票(非居民)”。各种电力发票的发票联套印红色“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太原供电分公司在发票联左下万套印红色“山西省电力公司太原供电分公司电费收款章 ‘,电力发票单独编号,其他供电分公司发票联不套印收款章,电力发票全省统一编号(式样详见附件)。

三、发票发售

(一)电力发票由各地、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向山西省电力公司各供电分公司发售,各供电分公司负责向所属各供电支公司发放。每半年发售一次,即: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每年6月和12月向各供电分公司发售。

(二)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必须保证按时、足量向各供电分公司发售发票。

四、其他管理事宜

(一)各供电分公司应在每年的3月和9月初分别向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上报半年的用票计划,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汇总后于3月和9月底前上报省国家税务局,由省国家税务局指定印刷厂家印制。

用票单位如需调增印制计划的需按上列程序提前一个月上报用票计划。

各供电分公司必须保证及时向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上报用量计划,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必须及时向省国家税务局上报用量计划。

(二)电力发票的收取标准按工本费收取,即:工本费=(出厂价+运杂费)×(1+损耗率),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不准随意提价。

(三)电力发票由各地、市供电分公司在购领发票时直接和各地、市国有税务局结算,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直接与省局指定的定点普通发票承印厂家结算。

五、山西省电力销售普通发票,从1999年4月1日起使用,填开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电力用户不得重复使用电力销售普通发票。

附件:山西省电力公司电力销售普通发票(4种)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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