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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山西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8〕5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8-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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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粮食销售发票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粮办〔1998〕2432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山西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使用和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发票式样

(一)“山西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为锯齿剪贴式,一式五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记帐联(既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又是统计核算的资料)、随货同行联(承运联)和提货联,第一联黑色,第二联棕色,第三联蓝色,第四联绿色,第五联红色。

该票在发票联和存根联下方增印四个锯齿状的金额数字矩阵,每个矩阵印有1――9的数字,代表填开金额,并在发票联上套印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章 和防伪团花(见票样)。

(二)“山西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的装订顺序分别为记帐联、发票联、存根联、随货同行联(承运联)和提货联。

(三)对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的企业,可按手工发票的式样(不带锯齿和防伪团花)单独报省国税局审批印制。

二、发票使用

(一)使用方法“山西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的使用方法详见晋国税征发〔1998〕52号文件。

(二)执行时间“山西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从1999年1月1日起使用。

三、“山西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由省国税局监印,逐级发放,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发售和管理。

四、其他事项

(一)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粮食经营、加工企业将粮食销售给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律使用省国税局监印的“山西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

(二)免征增值税的粮食企业调拨粮食或粮食经营、加工企业销售免税粮食时,亦一律使用省国税局监印的“山西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

(三)从事粮食经营、加工业务的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免征增值税的企业)将粮食销售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申请由县级主管税务机关代开七联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为避免一票多用、重复使用,山西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山西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原则上一车一票,若同一批货物、同一时间多部车辆运输的可开具一张发票,应在备注栏内注明运输车辆牌号及数量。

(五)其它事宜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附件: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粮食销售发票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11月26日 计粮办〔1998〕24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国家税务局、工商局、粮食厅(局):

为加强对粮食购销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5号)要求,现就粮食销售发票使用和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粮食经营(不包括免征增值税的企业)、加工企业销售粮食时,一律使用“七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第五联为随货同行联(承运联)。上述粮食经营、加工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在第五联加盖“随货同行联(承运联)”印章 ,并要加注“销货地点”。“随货同行联(承运联)”印章 由开票单位按照统一样式刻制(印章 式样附后)。

二、从事粮食经营伽工业务的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免征增值税的企业)销售粮食时,一律使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带有随货同行联(承运联)的“粮食销售统一发票”。“粮食销售统一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统一设计、印制。“粮食销售统一发票”中要设立‘销货地点“一栏,开票单位必须如实填写。

三、跨县(市)运销小麦、玉米和稻谷,必须持有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或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带有随货同行联(承运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粮食销售统一发票;跨县(市)运销成品粮,必须持有粮食加工企业或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带有随货同行联(承运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粮食销售统一发票。凡不能出具带有随货同行联(承运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粮食销售统一发票的,一律视为非法贩运。

四、国有农业、农垦企业和司法系统农场跨县(市)运销本企业直属单位生产的粮食,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监管巡查,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跨县(市)运销的原粮和成品粮的检查。对非法贩运粮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粮食收购条例》处罚;对一票多用、重复使用带有随货同行联(承运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粮食销售统一发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严厉惩处;对私印、伪造和非法买卖带有随货同行联(承运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粮食销售统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惩处;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粮食、税务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有关政策,积极支持和保护正常的粮食流通,严禁借机上路设卡,搞地区封锁,乱收费、乱罚款。对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

上述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带有随货同行联(承运联)的增值专用发票或粮食销售统一发票从1999年1月1日正式启用,同时旧版的粮食销售普通发票停止使用。

附件:关于刻制“随货同行联(承运联)印章 ”的说明(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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