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各地市分公司:
为了规范人寿保险业专业发票的管理,促进我省人寿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调整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决定将中保人寿保险公司目前所使用的各种保费票据,统一纳入发票管理的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99年1月1日起,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所使用的各种保费票据,纳人发票管理范围,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管理。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各地市分公司、县子公司目前所使用的各项票据可延续使用到1999年4月30日。从5月1日起使用中国人寿保险业专业发票,原保费票据同时作废。
二、中国人寿保险业专业发票分为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费收据和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给付领款收据两种(票样附后)。其他单独险(如意外险等)和今后开办的新险种业务,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可自行设计所需单证,但必须附有中国人寿保险业专业发票方可作为有效的收付款凭证。
三、中国人寿保险业专业发票由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指定发票印刷厂家集中印制,并统一套印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中国人寿保险专业发票一式三联、采用无碳复写纸印制,使用计算机填开。
四、中国人寿保险业专业发票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提出用票计划,经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审批后,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申请印制。各地市公司领用时,报经省公司核准后,直接到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办理购领手续。
中国人寿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保管、使用发票,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按期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报送发票领用存季报表。
附件:
1、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费收据。(略)
2、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给付领款收据(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