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669号)“关于对已缴纳土地使用金的土地使用者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土地使用金的土地使用者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