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山西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土地使用金的土地使用者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批复的通知


晋地税财发〔1998〕16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8-12-25
【字体: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669号)“关于对已缴纳土地使用金的土地使用者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土地使用金的土地使用者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