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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收尾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晋国税所发〔1998〕16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8-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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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92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及收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省局业已晋国税所发〔1998〕63号转发,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精神执行。另结合我省工作情况,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1、1998年是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的最后一年,各地市税务机关在上报企业98年度的超税负退税资料时,应分别附送企业五年生产经营情况、税款实现及上缴情况、年税收负担率、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的详细说明、调查报告,并准确填写附表数据。

2.在上报退税资料的同时一并上报对企业五年纳税检查情况、税务处理决定书及查补税款的税收缴款书。(其中税务处理决定书、查补税款的税收缴款书需上报复印件)。

3、各地对申请超税负退税的企业,应严格检查、审核后,于五月底前将退税资料上报省局,省局将抽查审核,逾期不申报的,不予计算超税负退税。

4.各地在超税负返还工作中,要主动发现问题,研究、制定措施,及时向省局反映情况。

附表: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情况统计表(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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