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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晋地税农发〔1998〕4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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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做好我省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现将契税征收管理中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机关。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地区范围内契税的纳税申报和税款的征收管理。

二、征收方式。契税征收可采取地方税务机关目征和委托代征等办法。具体由县级征收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地税机关自征: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对本地范围内发生的应税行为直接办理税款征收事宜。税务机关自征主要采取两种形式:一种是在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场所)设立征收窗口,纳税人自行申报,集中征收。另一种是主管税务机关派员进驻房地产交易所,与土地、房管部门联合办公,设立办税窗口,驻点征收。

委托代征: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土地、房产、住房制度改革管理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村民委员会代征契税。代征单位要按照与主管税务机关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的要求,依法征收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向代征单位支付代征手续费。

三、纳税申报。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或代征单位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持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等,到主管税务机关或代征单位领取并填写“契税纳税申报表”(格式附后,地市局印制),并在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四、税款征收。主管税务机关和代征单位,在审核纳税人填写的“契税纳税申报表”无误的基础上,征收税款,并向纳税人填开“契税完税证”(格式附后,省局统一印制)。

代征单位要将本月代收的税款,在次月初十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缴,并同时报送“代征契税报告表”(格式附后,地市局印制)。

五、对代征单位“契税完税证”的管理。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向委托的代征单位限量供应“契税完税证”,但考虑到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一些实际情况,也可采取由其代征税款后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缴,由主管税务机关填开“契税完税证”的办法。具体由县级征收机关确定。对代征单位领取的“契税完税证”,要按照省局关于农业税收票证管理的规定,加强管理。

六、减税、免税。契税的减免实行申报审批制度。为严格执行政策,契税减免审批集中由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管理。

凡符合政策规定减免税的,需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并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和填写“契税减免审批表”(格式附后,地市局印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七、住房标准。省政府晋政发〔1998〕23号规定,我省城镇职工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科级和科级以下为60-80平方米、县处级为100平方米、地厅级为140平方米。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按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参照执行。

对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税,全省统一按以上标准执行,超出上述标准的,照章征税。

八、违章 处罚。契税纳税人的违章 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9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契税纳税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征收经费。契税征收经费的和管理,仍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现行规定执行。要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保证征管工作的开展。

十、新旧条例衔接。凡1997年10月1日前已签订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但未办理纳税手续的,对其征税处理仍按原政策执行。为了做好新旧条例衔接工作,防止偷逃税行为发生,各地市局可规定截止期限,办理适用原《契税暂行条例》的契税征免手续。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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