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会计核算办法》和省局《实施办法》(以下统称为"核算办法")施行三年来,对全面反映税收资金运动,加强税收征管,促进组织收入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国家财税制度改革的深入和税收工作的发展,现行核算办法已不适应税收工作要求,需要重新修订和完善。为此,省局根据总局国税发〔1998〕186号通知精神,结合近年来颁发的税收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和当前税收工作发展的要求,在总结三年来会计核算工作的基础上,对核算办法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并改名为"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会计制度》".现将此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995年颁发的《核算办法》及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五日